第一条 为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系代表工作应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在联系代表工作中,要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愿望,认真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为代表知情知政、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三条 原则上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联系2名以上在基层的市人大代表,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人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采取电话联系、参加小组活动、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广泛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代表面谈1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职责开展代表联系工作,向代表了解中央、省委、州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尽力帮助所联系的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代表完善拟提出的议案建议等工作。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对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提出的报告和重要建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答复有关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