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人大代表对全市有关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使人大代表了解掌握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
第三条 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情况;
(四)关系全市大局和经济长远发展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五)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实事办理情况;
(七)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情况;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通过召开会议、代表视察、代表学习培训和电话、网络媒体等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联系,对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汇总,由办公室统一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进行通报。
第六条 人大代表对所通报的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及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适时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