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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24 11:19:53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2024年11月29日景洪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职,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以下简称“代表履职评价”)以代表履职内容为重点,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反映、简便易行、突出激励、重视运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以市人大代表身份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不纳入代表履职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代表履职评价由三个部分25项内容构成,包括代表模范作用发挥6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15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9项。详见《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内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代表履职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评价。年度评价周期为自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到开始,到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到前为止。任期综合评价周期为自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4个等次。依据代表履职评价内容事项完成数量及相关情况确定评价等次。
第七条 代表履职评价25项内容中,当年完成或年平均完成22项及以上,初定为优秀等次;完成20项以上不足22项,初定为良好等次;完成15项以上不足20项,初定为一般等次;完成15项以下,初定为差等次。
第八条 代表在履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健康或者执行公务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全程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不纳入当年年度评价。
(二)不能发挥模范作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发生失泄密等问题和其他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确定为差等次。
(三)违反会风会纪被通报、不服从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履职安排、被查明存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问题等情形,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各项议案和报告均无口头或书面审议发言、没有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集中视察或专题调研、没有进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任期届满的半年内未能依法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任期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在代表年度履职结束后1个月内,任期综合评价在代表任期界满前2个月内,由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各选举单位初步评价意见、提出代表履职评价结果方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以履职登记为基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登记汇总。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代表小组负责收集、登记和汇总,交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在本职岗位上的表现,由代表本人填报并交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履职评价由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把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宣传代表优秀事迹、推荐履职先进代表的重要依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表扬。因履职不积极未能达到规定履职议价内容事项确定为差等次的代表,由选举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提醒;因其他原因确定为差等次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把任期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人大代表作为新一届人大代表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将代表履职议价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工作单位,方便全面了解代表履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内容
分类 |
编号 |
履职内容事项 |
完成情况 |
备注 |
代表模范作用发挥(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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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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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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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守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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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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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学习,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动掌握履职所需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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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民办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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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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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席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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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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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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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预算报告,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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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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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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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和其他议案和议题,并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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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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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加大会表决并出席团幕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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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领衔提出代表议案,单独或领衔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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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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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前,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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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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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委托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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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座谈会、论证会、情况通报会、工作视察和调研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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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委托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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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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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认真执行“双联系”工作机制,进代表活动阵地开展“双联系”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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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代表自行开展的履职活动,自行填报并经代表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代表履职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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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按要求填报年度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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