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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2-19 11:49:11
景洪市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5年1月6日景洪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好发挥人大在推进重大民生实事工作中的作用,不断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表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正式项目后再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代表票决制坚持党委领导、充分体现民意、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民生实事工作全过程。
第五条 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全过程向社会公开,保障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六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应当面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公开征集。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下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意见公告,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七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充分反映民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符合景洪市实际,贴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实施条件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
(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具有代表性、全局性、普惠性、公益性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等特点;
(三)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具有可行性;
(四)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周期应当具有可控性,一般能够在当年度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八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提出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并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年度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于11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每年12月底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下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迫切性等方面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进行调整完善,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人大代表进行票决确定。
确定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为10项,候选项目应多于应选项目的20%—30%。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主要内容、承办部门、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在审议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时,可以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要求介绍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人大代表审议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充分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
票决采取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选项为“赞成、不赞成、弃权”。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入选,按照得赞成票多少排序确定。
如候选项目票数相同,不便确定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票决确定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公布后一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承办部门逐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承办部门应当适时公开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规划计划调整等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暂缓或者终止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有关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绩效列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一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建立以人大代表为主体、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的监督评议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监督评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由全体参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方式,分项目对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在全体代表会议上进行。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满意”票超过全体参与测评代表三分之二的,为“满意”档次;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全体参与测评代表半数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情形为“基本满意”档次。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及时向全体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实事项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市委。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查找原因,组织重新办理,并在3个月内将重新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如“不满意”票数仍过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依法开展询问、质询等。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专(工)委(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代表票决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工作流程
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每年第三季度。 |
↓公开征集
面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公开征集。每年第三季度发布下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意见公告,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
↓分类筛选
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并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年度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于11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下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迫切性等方面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
↓修改完善项目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
↓报市委
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 |
↓提交代表大会
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书面报告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主要内容、承办部门、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等情况。代表审议。 |
↓票决
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为10项,候选项目应多于应选项目的20%—30%。票决确定的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
↓实施
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公布后一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牵头承办部门逐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
↓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
↓满意度测评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重大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由全体参会代表通过无记名方式,分项目对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及时向全体人大代表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