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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办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31 18:11:54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联系群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以下简称“双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景洪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也是加强代表机关建设的重要抓手。市人大代表应当与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并重点联系基层人大代表。本办法所称基层人大代表是指一线工人、农民代表,村(居)委会、学校、企业及非公经济组织、乡镇、部门中的市人大代表,不包括科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 按照“本代表团联系为主、跨代表团联系为辅”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届每人相对固定联系2—13名在基层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每名人大代表至少联系3名选区群众,每人每年至少联系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1—2次;市人大代表每人每年进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工作站、联络室)接待人民群众至少1次。
第二章 “双联系”的方式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可以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电话微信、邮件信函、寄送资料、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联系的基层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召开座谈会,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督办代表议案和建议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联系代表。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结合实际,采取入户走访、电话微信、邮件信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代表活动阵地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倾听民声、收集民意、汇集民智,当好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每月10日为各级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日(如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联系日活动地点一般安排在代表活动阵地,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
第三章 “双联系”的内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三)听取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对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看法,掌握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要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四)帮助代表完善拟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听取代表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五)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
(六)听取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
(七)了解掌握代表依法履职和参加活动及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要求;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代表履职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安排,征求群众的意见;
(五)向选区和群众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四章 “双联系”的要求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部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权,代表活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十条 开展“双联系”工作时,市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好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牟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联系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维护代表形象,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 各选区和代表活动阵地应当协助做好“双联系”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需要办理答复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办。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双联系”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选区,统筹确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人大代表名单。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其“双联系”相关工作由新任人员接替。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联系基层人大代表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件1)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以书面形式(附件2)报选区,各选区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