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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31 18:09:54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人大街道工委议事效率,促进街道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大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和主持。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必须有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的日期、议程由工委主任按照工作计划确定。

第六条  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及议程草案通知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事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人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贯彻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街道党工委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总结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四)总结阶段性工作,制订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联系选民、述职等活动方案;

(五)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的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讨论人大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事项;

(八)讨论选民代表会议召开时间、列席人员名单、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等事项;

(九)讨论本辖区民生热点问题、重大项目实施、选民议政活动等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十)讨论人大代表和选民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和督办措施;

(十一)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以及辖区内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准备工作,并围绕议题开展讨论。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办理。重要事项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情况应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议题,要求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作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时,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分管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讨论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并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若重要、亟待办理的意见没有及时办理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的列席人员,对会议的议题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说明情况、答复问题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