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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24 11:25:38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24年11月29日景洪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推动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组的视察报告时,对不需做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吸收相关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的成果,形成交付“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回应民声、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客观全面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审议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对“一府一委两院”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会议审议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议题安排计划开展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经常委会分管联系领导审核,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在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议题安排计划和常委会会议预通知,就审议议题开展调研,为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作发言准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收集和整理常委会分组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初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提交主任会议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明确任务、措施和责任,制定处理方案,于收文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一府一委两院”要对照审议意见,加强调查研究,精准施策,切实抓好各项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对“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并可根据需要提出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应当指导和督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抓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3个月内完成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形成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初步审查;有明确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在审议意见整改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最后期限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审议意见整改的过程;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措施,或者继续整改的意见及理由;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的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接到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后,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在15日内提出完善报告的意见建议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
第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的,由有关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应退回并要求重新整改;也可以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向市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出明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