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监督的形式有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和对人大代表的罢免等。罢免是对人大代表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严重失职或没有很好履行代表职责的,全国、省、州人大代表可以由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可以由原选区5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罢免,乡(镇)级人大代表可以由原选区3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罢免。
2.人大代表的辞职。在代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违法、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可以辞去代表职务。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辞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也可以向选举代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3.代表资格终止。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代表资格终止:一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是辞职被接受的;三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四是被罢免的;五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是丧失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