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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2-19 11:26:22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2024 年11 月29 日景洪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职,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以下简称“代表履职评价”)以代表履职内容为重点,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反映、简便易行、突出激励、重视运用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以市人大代表身份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不纳入代表履职评价内容。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代表履职评价由三个部分 25 项内容构成,包括代表模范作用发挥 6 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10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9 项。详见《景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内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五条 代表履职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评价。年度评价周期为自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到开始,到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到前为止。任期综合评价周期为自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 代表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 4 个等次。依据代表履职评价内容事项完成数量及相关情况确定评价等次。
第七条 代表履职评价 25 项内容中,当年完成或年平均完成 22 项及以上,初定为优秀等次;完成 20 项以上不足 22 项,初定为良好等次;完成 15 项以上不足 20 项,初定为一般等次;完成 15 项以下,初定为差等次。
第八条 代表在履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因健康或者执行公务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全程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不纳入当年年度评价。
(二)不能发挥模范作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发生失泄密等问题和其他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确定为差等次。
(三)违反会风会纪被通报、不服从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履职安排、被查明存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问题等情形,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各项议案和报告均无口头或书面审议发言、没有参加统一组织的代表集中视察或专题调研、没有进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任期届满的半年内未能依法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任期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在代表年度履职结束后 1 个月内,任期综合评价在代表任期界满前 2 个月内,由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各选举单位初步评价意见、提出代表履职评价结果方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条 代表履职评价工作以履职登记为基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登记汇总。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代表小组负责收集、登记和汇总,交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在本职岗位上的表现,由代表本人填报并交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履职评价由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把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宣传代表优秀事迹、推荐履职先进代表的重要依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表扬。因履职不积极未能达到规定履职议价内容事项确定为差等次的代表,由选举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提醒;因其他原因确定为差等次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把任期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人大代表作为新一届人大代表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将代表履职议价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工作单位,方便全面了解代表履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