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议案提出的范围:一是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事项;二是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三是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涉及全局性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事项。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应由上级或者下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是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等。
2.提出议案的要求。一是法定人数要求。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有一定人数的代表联名。全国级30人以上;县级到省级10人以上;乡镇级5人以上。二是法定范围要求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法定规范要求。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