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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议案和建议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05 12:53:14

一、代表议案的概念、条件和范围

(一)议案的概念。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

(二)议案的条件。(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县级人大代表必须有10人或以上联名提出。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一般代表大会规定了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规定。

(三)议案的范围。具体地说,代表可以向有立法权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议案。代表可以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的议案。如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以及其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和事项等。总之,议案内容应当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是一般性的问题,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不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一般性问题,不宜作为议案提出,可以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四)代表提出议案应当认真准备。一是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打好坚实的思想、理论、政策和法律基础。二是精心选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县、全乡(镇)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定议案的选题。三是事先围绕准备提的议案的有关问题和事项开展调查研究。代表要掌握有关问题的全面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以避免片面性。平时也应注意做好议案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对于群众的要求,既要看实际需要,又要看客观条件,把群众的迫切要求、局部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正确表达人民的愿望。

(五)书写议案要符合规范要求。代表提议案,应按规范要求,书写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一事一案。应写明要解决的问题、理由和解决的办法。所有提案人均应署名,写明议案领衔人和附议的代表的姓名。代表在写议案时,内容要简洁明了,字迹要清楚。在署名时,字迹要工整,便于办理单位联系、回复。议案写好后,应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大会秘书处或议案审查委员会。

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一般简称为代表建议)的概念、条件和范围

(一)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概念。代表围绕本级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1)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2)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3)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4)没有实际内容的;(5)属于司法案件的;(6)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3.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要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有条件的可以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登记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即行终止。

三、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区别:

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六个不同”:

(一)法定层次不同。即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因此,议案的法定办理层次高于建议。也就是说,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议案是当年由办理单位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件报告办理情况;而建议可当年必办,也可根据当年情况缓办。

(二)提出方式不同。即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三)提出时间不同。代表议案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截止日期的规定,会议期间可以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四)提出的范围不同。即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可以针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各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针对本级“一府两院”和其它组织各方面的工作。因此,议案的范围相对于建议小一些;而建议的范围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一府两院”、其它组织各方面的工作,因而范围相对于议案要大一些。

(五)书写形式不同。即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由案由、案据和方案三方面组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六)处理程序不同。即议案在处理程序上应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直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