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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04 12:53:27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是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一、性质和定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和任期
(一)代表的选举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议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10.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会议的举行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会议议程
1、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3.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三)会议选举和决议的通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一)选举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等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二)罢免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