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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来源 :景洪市人大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12 09:45:26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期间,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二、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有权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三、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